压实责任精准施治访中央党校国家行政
记者:“微腐败”有何特征?其危害性如何?高宏存:随着全面从严治党逐步向基层延伸,“微腐败”逐渐进入公众视野。“微腐败”有其特殊性。一是小。微腐败的行为很小,如雁过拔毛的一笔笔“小数目”,吃拿卡要的一件件“小礼物”,小到人们容易忽视它的存在。二是多。公权私用行为比较普遍。如接受管理服务单位或对象私人宴请,办事时打“擦边球”,权力寻租空间大。三是社会公众对其态度暧昧。由于“微腐败”长期存在于社会中,群众对此司空见惯、习以为常。也有人对这种行为放之任之,甚至也会效仿这种行为“方便”行事。“微腐败”看似微小,但从其产生的危害性上看却影响巨大,就如同温水煮青蛙一样,悄无声息中动摇党和政府的民心基础。“微腐败”大多发生在基层单位,特别是县级以下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等。“微腐败”看似事小,本质上是一种公权乱用行为,是发生在党和国家权力系统“神经末梢”的腐败,是影响基层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风险。一是“微腐败”严重啃食党的执政根基。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微腐败”,直接损害了群众切身利益。相对于“远在天边”的“老虎”,群众对“近在眼前”嗡嗡乱飞的“蝇贪”感受更为真切。“苍蝇”虽小,但发生在身边、甚至自己身上,群众对此有着切肤之痛。二是“微腐败”容易传染破坏风气。“微腐败”也可能成为“大祸害”。唐代宰相陆贽曾说:“贿道一开,辗转滋甚。”“涓流不止,溪壑成灾矣。”“微腐败”就像瘟疫,如果不及时制止,就会损害整个党政肌体健康,败坏基层政治生态。一旦有人从“微腐败”得到好处,就会助长投机心态和破坏规则的歪风邪气。一旦人与人之间的正常交往被“微腐败”异化,人心易涣散而难聚拢,搅乱了机构内部正常的组织关系,彼此间就成了一盘散沙,干事创业难以保持上下同心同德。三是“微腐败”关乎全面从严治党能否行稳致远。从近年查处通报的“微腐败”案例看,涉案人员级别不高、权力不大,寻租空间却不小。他们麻木不仁、吃拿卡要,雁过拔毛、假公济私,优亲厚友、弄虚作假,甚至巧取豪夺、涉黑涉恶。因此,能不能消除“微腐败”,直接关系到基层政治生态风清气正,关系到保障维护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到全面从严治党覆盖“最后一公里”。记者:“微腐败”现象屡禁不绝,其根源在何处?如何遏制“微腐败”?高宏存:“微腐败”实际上揭示的是基层廉政建设及权力运行的风险点。因此,遏制基层“微腐败”关键在基层管党治党,需要一体落实党委(党组)主体责任、书记第一责任人责任和纪委监委监督责任。党委落实好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体现在谋划部署、全面领导和策划组织。党委负起主体责任就明确了整治基层“微腐败”的领导力量、责任划分和相关配置等一系列问题。治理基层“微腐败”,必须一体发挥好党委(党组)书记管班子、带队伍、抓落实的作用。善于发现基层“微小”问题及时提醒纠偏,对于本地区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党委书记更要做到工作亲自部署,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只有一把手亲自挂帅,制订针对性措施并加以落实,才可能有效解决顽疾痼弊。纪委监委肩负的监督责任和协助职责是治理“微腐败”利器。纪委监委通过监督“触角”的有机支撑,及时发现基层存在的政治、思想、工作、生活、作风、纪律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对党委(党组)主体责任、书记第一责任人责任的协同推进、追责问责,以监督传递压力,用压力推动落实。记者:治理“微腐败”还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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