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法》的实施,加强了国家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明确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纳入监察范围。越来越多的案例表明,监察机关对国有企业的监督监察不是“走过场”,而是“动真格”。因此,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一定要遵纪守法,时刻警醒自己,牢守底线。

“我就像一匹脱缰的野马,任意放纵无所拘束……”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原总工程师徐寿增在忏悔书里这样写道。对此,舟山市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介绍:“在以前,徐寿增作为国企自行聘用非党员管理人员,要对其查处是比较困难的。监察体制改革之后,实现了监察全覆盖、监督无死角,像徐寿增这样的公职人员也纳入其中,促进国企管理监督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

“我觉得自己是劳务派遣人员,不是公务员,纪委监委就不会查我,没想到……”在留置点讯问室里,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停车收费服务中心管理四部部长汤国华低着头说。作为劳务公司派遣到国有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汤国华一直认为自己很安全。不是党员,党纪无法约束他;不是公务员,也不是行政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过去的行政监察范围也无法覆盖他,他自认为自己是监督的“盲点”。但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推进,纪检监察机关监督范围的扩大,汤国华的如意算盘落空了……

诸如此类的案例还很多,《监察法》实施后,很多受到调查处分的国企管理人员已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但为时已晚。追其根源,除个人行为缺乏自我约束外,违法人员的法律意识淡薄也是关键,受到调查之前甚至未意识到自己已被列入监察范围,行事不知收敛,依然我行我素。

在此,我们重新了解一下与我们息息相关的有关法律条例。监察法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和实践需要,作为监察对象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主要是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包括设董事会的企业中由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等;未设董事会的企业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等。此外,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国有企业中层和基层管理人员,包括部门经理、部门副经理、总监、副总监、车间负责人等;在管理、监督国有财产等重要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包括会计、出纳人员等;国有企业所属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国有资本参股企业和金融机构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他们也应当理解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范畴,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均可以依法调查。

通过对照,不难发现被纳入监察对象的管理人员,其中有不少非党员。之前不曾受到党纪约束,现在被列入监察对象,或许有不少人一开始会感到"束缚",但这实际上是另一种保护。约束可以使我们知敬畏、明底线,在工作中时刻保持清醒头脑,自觉遵守党纪国法,做到警钟长鸣、洁身自好、廉洁奉公,扎实做好本职工作。

杨明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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